金融创新应迎风而上
李华芳
在全球金融海啸下,似乎正在形成一个统一的共识,就是要在金融创新方面更加谨慎,但谨慎并不意味着停步不前。更不能将所有的金融创新都视为洪水猛兽。日前,中山市开始推行股权出资登记,企业股东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便可利用其原有的公司股权设立新公司或扩充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此举被认为旨在解决中山市企业目前的融资困局。因为这可以让企业股东将原先的出资进行投资或增值。
按照股权出资登记的相关规定,中山市将有近25000家企业符合条件,理论上将有200多亿注册资本可以成为“活钱”,尽管可能会打一点折扣,但对于融资难的困局来说,不失为一个解决办法。但此举也会带来新的风险,因为企业股东将出资抽离企业,可能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所以将“股权出资”唤醒有风险。
但不管怎么说,这提供了面对当下困境的一种解决手段,也是一种金融创新。事实上,凡是创新必然会风险,因此需要权衡的是创新带来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之间的大小。尽管历史上金融危机给全球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尤其是这一次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危机更是普遍被认为是金融创新带来的,但放宽历史的视野,不难发现金融创新在更长的历史时期里给经济增长注入了动力,也带来了更为可观的收益。
而且因噎废食的想法也误解了金融手段的本质。金融的本质在于更加有效的配置资金,将资金从边际收益较低的地方转到边际收益较高的地方。简单来说,一笔钱如果在甲手里的收益率低于在乙手里,现在有一种金融创新方式可以将钱转到乙手中进行使用,乙在使用这笔钱带来的收益率足以弥补金融创新的成本并且还有盈余,那么从理论上来说,就应该鼓励支持这种金融创新。而不是由于担心风险而裹足不前。
对于目前金融危机的认识,还有一个看法是监管不力导致了风险的扩散。这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对于股权出资而言,将股权作为财产,经过评估后作价投资于公司。具体而言,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在其他公司的投资权益作为出资,来发起设立新公司,或向其他公司投资以增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这里面具体涉及几个环节,监管部门需要监管其程序是否合法,也需要对其中的风险进行防范。
也许会有人对于落后地区的金融创新进行质疑,因为当地的金融监管是不完善的,在不完善的情况下,来进行金融创新恐怕会有更大的风险。这可能也是一种偏见。事实上,尤努斯和格莱珉银行的小额贷款经验已经表明在金融落后、监管缺失的条件下,金融创新与服务是可以获得成功的。而且越是贫困和落后的地方,也越需要金融创新来激活当地的资源。在面对企业融资困难的情况下,尤其是珠三角的企业对此又有切身的体会,因此这些企业知道通过何种金融手段来解决目前的困难。
中山市的政策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呼声,并且这一金融创新手段也为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一个选择。事实上,走出金融危机的困扰可能是采用严格的监管手段退回到历史上的安全期,但也应该尝试通过新的金融创新来摆脱困境。假如决定推行金融创新,那么剩下的问题就是如何对这一金融创新手段进行监管。依法监管是一个指导性的原则,核实原先的股权出资是否属实等环节,对于推进“股权出资”而言,也非常重要。所以大体上,金融创新应迎风而行,金融监管应依法而为。
李华芳是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思想库报告》主编,【读品】出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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